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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害相权取其轻与疑罪从有ywpjwil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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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害相权取其轻”与“疑罪从有”


两年前有一个案子,茂名市一女学生罗某上街购物,在路经沿江路某号商品楼门前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罗某家人将该号楼房的全部住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给予补偿。近日,法院二审认为,该楼的16户住户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并认定1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要集体“买单”,遂判决16家住户补偿罗家11万多元。


    这样的事,摊到谁头上,谁都感觉怨。死者罗某的家人感觉最怨,含辛茹苦把女儿养到了15岁,马上就要成人,却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连凶手也找不到。这栋楼上的住户除一户感觉不怨之外,其他住户都会感觉怨,这是典型的“一人有病,大家都吃药。”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此案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这无可厚非,也符合人性化办案的要求。央视法制频道在就此事采访有关法律专家时,也是这样分析的。是让这16户住户承担责十六之一的不公呢,还是让受害者罗某家人来承受百分之百的不公呢?专家引用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然而,我仍有一些疑问。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其中数户举证事故发生当晚不在家,所以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应免除其责任。但法院以其作为该号楼的业主,除对其所购买房屋享有所有权外,对房屋以外的楼房共有部分如该号楼的楼顶和楼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由,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我想问:如果某地发生了凶杀案,又不能告破的话,是不是有管理者为此担责呢?再假如这16户住户中的一户家中发生了凶杀案,又破不了案时,是不是另15户住户都应该承担楼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呢?肇事者要在自己家中向下扔砖头,其他住户如何去管理呢?


    “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看起来没错,但用在这里就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悖。“疑罪从无”是我们判案的基本准则。根据“16户住户都有可能”而让其担责,是典型的“疑罪从有”,与我国的法律制度背道而驰。不能因为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就让“大家都吃药”,不能为解决一家遭受的不公,而让另15户也受到不公,这怎么看都象古时候的“连座”。对于因找不到肇事者或其无法赔偿受害的,别急着找相关百姓“埋单”,不妨也与国际接一下轨,采取“国家补偿”,或建立“基金补偿”等方法。这恐怕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没有这个能力。要知道我们一年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公车消费等都是一笔数额不菲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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